田桩律师亲办案例
马某某涉嫌抢劫罪,改变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来源:田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4
浏览量:597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 

                                  ——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众所周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抢劫罪比敲诈勒索罪在量刑上要严厉的多。由于这两类犯罪特征上的某些相似性,实践中某些具体案件究竟属于这两类犯罪中的哪一类,往往难以作出明确区分。近日,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接受辩护委托,由田桩律师承办的这样一件案件,在2011年5月30日《河北日报》民主与法制版,以《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为题头条刊载。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马某某等四人,因被工厂开除无生活来源而共同商议向没被开除的工人每人索要500元。先后作案20余起,被告人在各起案件中有“不给就打你”这种暴力威胁方法,也有“不给就让你交1000元”这种非暴力方法。有的是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有的是被害人日后交给被告人,也有的被害人坚持不给而被告人不再强要仅称“不准告诉别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先后将他们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每起案件是当场使有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还是非当场使用暴力、非当场取得财物,将各起案件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仅以马某某等四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某等四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管制二年、一年不等的刑罚处罚。

    二、公、检、法三机关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分歧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观点。

    此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产的刑事案件。然而,在对此案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的意见并不一致,公安机关认为马某某等四人涉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而检察院和法院却不认同其犯有抢劫罪,只认为其犯有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确有相似之处,如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都会使用威胁、胁迫的方法以达到犯罪目的。本案有“不给就打你”这种暴力威胁方法,也有“不给就让你加倍”这种非暴力方法;有的被害人是当场交出财物,有的是被害人日后交给被告人。这一特点决定了此案定罪上的困难。

    但这两种犯罪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抢劫罪通常是针对不特定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因由的劫取财物,获得的财物也无论多少,而敲诈勒索罪则往往是有特定的因由,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让被害人交出限定数额的财物;其次,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使用,具有紧迫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一定立即实施;再次,威胁的方法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暴力方法相威胁,也可以是其他非暴力的“要挟”;再者,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大多是事后取得,但也可以是当场取得。

    田桩律师作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特定的因由和犯罪对象以及限定的数额,这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其次,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不应当把每起案件割裂开来认为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取得财物就是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因为在敲诈勒索罪中也可能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能当场取得了财物。正确对被告人行为进行定性,应对20余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着重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是必须让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还是可以事后交出财物,当场交出更好。如属于后者,即便被告人以实施暴力进行了威胁,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也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通过对本案综合分析可知,被告人对若干种交出财物的方式都是接受的,并不要求被害人必须立即交出,而是日后交出也可,如坚持不交也仅是告知被害人“不准告诉别人”;被告人的威胁手段也不是单一的,既包括“不给就打你”这种使用暴力的威胁,也有“不给就加倍”这种非暴力的“要挟”。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三、通过本案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制约和刑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本案对被告人罪名的正确认定,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得益于三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基础上的“互相制约”。 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公正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刑辩律师参与本案诉讼,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支持。

                                                                              (田桩律师)

 

 

以上内容由田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桩律师咨询。
田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隆兴路隆兴商务中心B座九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桩
  • 执业律所: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3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隆兴路隆兴商务中心B座九层